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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685 證券簡稱:中山公用 公告編號:2013-013
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0日(星期六)下午山東省威海市海悅建國飯店會議室召開,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到9人,實到9人。會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合法、有效。會議由董事長陳愛學先生主持,會議形成決議如下: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201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2012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的議案》,本報告全文已在巨潮網發布,本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2012年度總經理工作報告>的議案》;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2012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本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2012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預案如下:
經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2012年度合并利潤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366,839,456.72元,其中母公司實現凈利潤為317,842,120.53元。根據《公司章程》,按母公司實現的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31,784,212.05元后,本年未分配利潤為286,057,908.48元;加上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潤2,315,617,575.32元,減去2011年度股東大會決議派發的2011年度紅利59,898,708.90元后,2012年度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為2,362,080,648.90元。
公司擬以2012年末總股本778,683,215股為基數,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元(含稅),剩余利潤結轉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12年末母公司資本公積余額為2,373,520,230.67元,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公司2012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經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將于該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兩個月內實施。
本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2012年年度報告>及摘要的議案》,本報告全文已在巨潮網發布,本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2012年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本報告全文已發布,具體詳情請見于2013年4月23日在巨潮網上披露的《2012年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八、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開展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自查報告》,本報告全文已發布,具體詳情請見于2013年4月23日在巨潮網上披露的《關于開展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自查報告》(公告編號:2013-019);
九、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審計委員會關于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從事2012年度審計工作的評價報告》,本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十、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續聘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公司2013年度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同意續聘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公司2013年度財務審計機構,2013年度財務審計費用為不高于70萬元。本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十一、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2012年預算執行和2013年度財務預算報告>的議案》;
十二、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公司2013年度投資計劃>的議案》,2013年公司投資資金計劃為7.07億元,其中,工程建設項目資金計劃為3.62億元;對外股權項目資金計劃為2.60億元;固定資產項目資金計劃為0.78億元;無形資產項目資金計劃為0.07億元。投資資金來源以公司自有資金為主。以上投資計劃未涉及具體投資項目,如將來涉及具體項目,公司將依據信息披露規定另行公告;
十三、以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公司與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預計日常關聯交易事項>的議案》,由于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是公司大股東中山中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0.1.3的規定,公用工程為公司關聯法人,關聯董事陳愛學、黃成平、王明華、黃煥明、張磊及徐化群均回避表決,公司獨立董事對本次交易事宜出具了事前認可意見及對本次關聯交易發表了獨立意見,具體詳情請見于2013年4月23日在巨潮網上披露的《日常關聯交易預計公告》(公告編號:2013-017);
十四、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2013年第一季度報告>的議案》,本報告全文已在巨潮網發布;
十五、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修訂<中山公用2013年度經營績效考評協議書>的議案》;
十六、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提高轄區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廣東證監[2012]206號)的內容要求,公司對《章程》修訂如下:
(1)《章程》中原內容: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修正后為: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本章程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批準本章程規定的重大交易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本章程規定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十五)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六)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八)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2)根據上述增加的(十三)條、(十四)條,相應增加的內容如下: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應當依法就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交易事項履行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公司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具體如下:
(一)本條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1、購買或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投資,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
3、提供財務資助;
4、提供擔保;
5、租入或租出資產;
6、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
7、贈與或受贈資產;
8、債權或債務重組;
9、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10、簽訂許可協議等;
上述購買、出售的資產不含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但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出售此類資產的,仍包含在內。
(二)公司發生的交易(公司受贈現金資產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公司除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外,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
第四十三條 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提交董事會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審計,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與公司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2)《章程》原內容:
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建議修正為: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但不能同時兼職總經理職務。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3)《章程》原內容為:
第七十七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建議修正為:
第七十九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本章程規定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六)股權激勵計劃;
(七)分拆上市計劃;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4)《章程》原內容為: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建議修正為: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董事、非職工代表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直接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無需通過董事會以及股東大會的審議。董事會在推選董事或非職工代表監事候選人前,應當發布“董事(監事)選舉提示性公告”,向股東公告選舉董事(監事)的人數、簡歷、基本情況、提名人資格、候選人資格、及候選人初步審查程序等內容。
(5)《章程》原內容為:
第八十二條第四款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建議修正為:第八十四條第四款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董事、非職工代表監事候選人應當出具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提名人披露的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履行法定職責。在股東大會召開時,候選人應當在股東大會上發言,由候選人介紹自身情況、工作履歷等。
(6)《章程》中沒有建立定期信息通報制度,建議在第六章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部分新增該項通報制度。
建議新增: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向董事會成員發送月度總經理辦公會議、經營分析會等與公司經營管理信息相關的會議紀要,確保董事會成員及時掌握公司財務經營狀況。
(7)《章程》中沒有建立董事問詢和回復機制,建議在第六章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部分新增該項機制。
建議新增: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就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隨時接受公司董事的問詢,并向其提供詳細資料、解釋或進行討論,不能無故拒絕公司董事的問詢。董事要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時回復其提出的問題的,應及時進行回復并提供其需要的資料。
(8)《章程》原內容:
第九十七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建議修正為:
第九十九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違反公司治理相關法律規章及本章程規定;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引咎辭職;違反本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章程》原內容:
第一百〇四條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建議修正為:第一百〇六條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引咎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章程》原內容:
第一百三十七條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建議修正為:第一百三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引咎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章程》原內容:
第一百四十六條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建議修正為:第一百五十條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引咎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十七、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修訂<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提高轄區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廣東證監[2012]206號)的內容要求,公司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修訂如下:
(1)《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原內容: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除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高級管理人員、聘任律師及召集人邀請的人員以外,會議主持人有權依法拒絕其他人士入場,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建議修正為:第三十二條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除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高級管理人員、聘任律師及召集人邀請的人員以外,會議主持人有權依法拒絕其他人士入場,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年度股東大會還應當邀請年審會計師參與出席。
(2)《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原內容: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下列事項之一的,公司應當通過網絡投票等方式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一)證券發行;
(二)重大資產重組;
(三)股權激勵;
(四)股份回購;
(五)根據《股票上市規則》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不含日常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不含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的擔保);
(六)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七)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八)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自主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
(九)擬以超過募集資金金額10%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
(十)投資總額占凈資產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或依公司章程應當進行網絡投票的證券投資;
(十一)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網絡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項。
建議修正為: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下列事項之一的,公司應當通過網絡投票等方式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一)證券發行;
(二)重大資產重組;
(三)股權激勵;
(四)股份回購;
(五)根據《股票上市規則》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不含日常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不含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的擔保);
(六)低于既定政策或回報規劃的現金分紅方案;
(七)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八)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九)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自主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
(十)擬以超過募集資金金額10%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
(十一)投資總額占凈資產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或依公司章程應當進行網絡投票的證券投資;
(十二)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網絡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項
(3)《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原內容為:
第四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建議修正為:
第四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本章程規定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六)股權激勵計劃;
(七)分拆上市計劃;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本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十八、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修訂<董事長工作細則>的議案》,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提高轄區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廣東證監[2012]206號)的內容要求,公司對《董事長工作細則》修訂如下:
《董事長工作細則》原內容:
第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修正建議:第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但不能同時兼職總經理職務。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董事長應提倡公開、民主討論的文化,保證每一項董事會議程都有充分的討論時間,鼓勵持有不同意見的董事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進行有效溝通,確保董事會科學民主決策。
本制度全文已在巨潮網發布;
十九、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修訂<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議案》,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提高轄區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廣東證監[2012]206號)的內容要求,公司對《獨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訂如下:
公司尚未建立獨立董事考核機制。建議在《獨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增設相關的內容。
建議新增:第八章 獨立董事的考核機制。董事會應對獨立董事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獨立董事履行法定職權、保持獨立性、出席會議、實際工作時間、參加培訓等情況,并對考核結果形成董事會決議。對于未依法忠實、勤勉履行法定職權的獨立董事,應當采取降低薪酬、不再推薦連任、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等問責措施。
本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十、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修訂<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實施細則>的議案》,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提高轄區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廣東證監[2012]206號)的內容要求,公司對《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實施細則》修訂如下: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實施細則》原內容:
第九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根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
(二)薪酬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審查董事(非獨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四)負責對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應修正為:
(一)根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
(二)薪酬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審查董事(非獨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四)負責對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對于工作違規和不盡職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引咎辭職的建議并提請董事會罷免其職務。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本制度全文已在巨潮網發布;
二十一、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修訂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實施細則>的議案》,
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提高轄區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廣東證監[2012]206號)的內容要求,公司對《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實施細則》修訂如下:
1、《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實施細則》原內容:
第九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二)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三)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四)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五)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
(六)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
應修正為:
第九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二)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三)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四)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關于年報的審計工作規程詳見《審計委員會年報工作規程》;
(五)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
(六)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
2、公司審計委員會尚未建立舉報機制。
新增建議:第二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可設立投訴舉報的電話熱線,公司員工、投資者及社會媒體對公司的財務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存在質疑的,可進行投訴舉報。審計委員會接到有效投訴后,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文檔,并及時進行調查,形成的調查結果需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本制度全文已在巨潮網發布;
二十二、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關于召開201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議案》,公司擬于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在中山市興中道18號財興大廈北座六樓會議室召開公司2012年年度股東大會,具體詳情請見于2013年4月23日在巨潮網上披露的《關于召開201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編號:2013-018)。
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